原告李某在2015年5月借款4万元给被告王某周转资金,双方约定2019年底还清所有借款,直到2020年初,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大宁法院,接到案件后考虑到被告居住在临汾,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后,承办调解员将案件转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运用音视频功能实现原、被告足不出户在线调解。
在承办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剩余借款数额,并就还款方式、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确认了调解协议,整个过程不到半小时,该案就顺利结案。
疫情防控期间,大宁县人民法院积极转变审判方式,调整审判思路,针对部分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方式进行在线调解,多方沟通、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纠纷,有效减少了人员流动,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全面提升了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