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从2019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每人再增加5元的基础养老金(年满65周岁的从次月起增加),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基本养老金发放至死亡当月,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同时,政府给予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10个月的省级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此外,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至200元,再增设4个较高档次标准。调整后,我省缴费档次标准从每年200元至4000元15个档次标准。贫困人员可继续执行原100元的最低缴费标准,并由政府全额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