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不执行的将面临重罚,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老大难问题将得到根治……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启了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在社会各界引起了热烈反响。《条例》的出台基于什么背景,有什么重要意义,将会给农民工权益带来哪些保障?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捷。
记者: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长期以来社会比较关注、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民生问题,《条例》颁布的总体考虑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陈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制定并正式施行,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在《条例》的具体条款中可以看出,有几个特点:
第一,问题导向。《条例》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问题入手,深入分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领域、主要方面、主要环节,找出了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治理欠薪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第二,突出重点。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工资支付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条例》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的这个重点问题,特别是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专门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第三,尊重实践。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探索了很多有效的举措。如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措施,《条例》就是将这些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第四,建立机制。比如,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了部门协同、联防联治的机制;明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第五,压实责任。明确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部门的监管责任。总之,《条例》可以说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的支撑和法律的保障。
记者:为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陈捷:为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条例》对欠薪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第一,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第二,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三,坚持“刀刃向内”,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记者:《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举措?
陈捷:《条例》设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专用账户制度。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钱和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和“专款专用”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二是《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为此,《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手里。
三是实行实名制,主要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
四是开设工资保证金,这项制度已经实行了几年,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保证性资金。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工资保证金保护等措施,这些制度为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相信通过这些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会得到一个很大的好转。
记者:很多农民工常常遇到拖欠工资的问题,他们证据不足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这个问题的时候,《条例》怎样帮助他们解决?
陈捷:首先,《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第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一规定也有利于解决产生工资支付争议之后难以取证的问题。
第三,《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例》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条例》的法律武器,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定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