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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组建
农村商业银行及对原股金进行处置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银监发〔2011〕3号)等规定,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霍州市联社”)于2019年6月25日上午在霍州市联社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与霍州市联社改制有关的九项议案。根据会议表决结果,霍州市联社决定启动农村商业银行改制工作,在霍州市联社基础上组建山西霍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最终批准名称为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决定正式启动山西霍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州农村商业银行”)改制组建工作,霍州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后,霍州市联社法人资格取消,原霍州市联社的全部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霍州农村商业银行承接。

  二、霍州市联社同意授权山西霍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

  三、原股金处置方案

  1、霍州市联社原社员其所持股金在量化和坚持自愿原则基础上可根据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转为霍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2、霍州市联社原社员可以将其所持有股金转让给符合霍州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资格和条件的发起人,也可以退股。

  3、霍州市联社原社员在申请认购期限结束日前未办理退股或者转让的,根据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符合霍州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资格和条件的原社员所持股金予以折股;不符合霍州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资格和条件的原社员所持股金在净资产量化后予以退股。

  4、原自然人社员死亡而未办理股金继承手续的,允许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金,并按规定转股或退股。

  5、被关停、倒闭、吊销执照、破产等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金,可以由承继人依法承继并按规定转股或退股。

  6、对于在原股金处置公告期结束后仍无法确认权利人身份的股金,按自动退股处理,退股金额根据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按净资产量化后每股所对应的净资产数额(每股所对应的净资产不足1.00元的,则按每股1.00元)确定,确定后暂时调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该部分原股金不计入霍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对应的持有人不享有表决权,待权利人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7、筹建工作小组有权根据相关实际情况和改制要求对上述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且无须就本方案的有关修改、补充、细化等事宜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8、办理上述相关股金处置手续需提交如下证件:

  (1)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股金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原件、股金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社员如果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除需要提供前述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授权委托书。

  (4)任何社员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根据霍州市联社或筹建工作小组的要求另行提交其他证明文件或说明。

  四、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至开业期间的经营成果归属于截至霍州农村商业银行开业之日止持有霍州市联社股金的持有人。

  五、其他事项

  1、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筹建工作小组提交。

  2、本公告解释权归筹建工作小组,如有疑问可与筹建工作小组取得联系。

  联系人:江虹 联系电话:19103578778

  公告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

  特此公告

  山西霍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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